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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发布时间:2023-02-06 05:3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规定,镇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镇江社保,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内容简介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镇政规发〔2015〕8号)和《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镇人社规发〔2015〕1号、镇财社〔2015〕302号)文件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镇政规发〔2015〕8号)和《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镇人社规发〔2015〕1号、镇财社〔2015〕302号)文件规定,制定《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

2016年4月22日

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条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统一操作程序,根据《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镇政规发〔2015〕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镇人社规发〔2015〕1号、镇财社〔2015〕30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下同)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分为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个人帐户管理、待遇审核支付和基金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本规程合理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工作目标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准确、畅通、高效、优质。

第五条 凡符合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人社服务站提出参保登记申请,填报《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附件1)及保险费代扣委托书(保险费在原指定银行或通过社会保障卡进行代扣代缴)。村(社区)协理员负责检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并将申请表、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有关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一并上报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第六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资料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确认后,将申请资料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并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复核。

区社保经办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填写《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变更表》(附件3),并按以上程序及时办理养老保险信息变更手续。

第七条区社保经办机构确认居民参保登记后,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存折(卡)的办理,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办理和缴费存折(卡)的发放。区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打印《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附件2),发送给指定的银行,为参保居民办理缴费存折(卡),开户成功后,由区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存折(卡)发送给各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将缴费存折(卡)账号录入参保基本信息库后,打印《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附件4)会同村(社区)协理员将存折及社会保障卡发给各参保人员。

参保人员遗失缴费存折(卡)或社会保障卡,应及时到缴费银行按规定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持新的缴费存折(卡)、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八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6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全额代缴。其它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按规定享受相应政府补贴。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选择的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每月10日,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生成本年度已参保人员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将该数据发送给指定银行,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应及时要求村(社区)协理员通知参保人员及时缴费。 参保人员接到缴费通知后,应持缴费存折(卡)到指定银行网点及时缴费。

第十条 合作银行每月25日代扣养老保险费,代扣结束及时向市社保经办机构反馈代扣信息,市社保经办机构每月与银行对账无误后,作到账确认处理,若当月扣费未成功,下月继续发送数据,至当年12月结束。

第十一条每年9月底,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将本年度未及时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费人员信息,发送给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由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下达《镇江市市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催缴通知单》(附件5),要求村(社区)协理员逐一联系未缴费人员。

第十二条年度结息时,对未缴纳保险费的当年则不予记载,也不形成欠费金额,在下一年度,以补缴形式缴费。

第十三条补缴主要指中断缴费补缴、一次性补缴。补缴时按补缴当年的标准执行。参保人员未按时缴费不得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四条办理补缴手续时,由参保人员或委托协理员,填写《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件6),直接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实行银行代扣。

第十五条 市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结息年度为自然年度的1月至12月,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第一个结息年度按月结数法从到账当月计息,并从第二个结息年度起按复利计息。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及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参照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个人缴费实行到帐计息。对于中断缴费的,计算机系统中应提示中断缴费的时间信息。当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时,其中断缴费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不间断计息。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七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参保人员咨询、参保缴费信息核对等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在每年年底通过信息系统查询下年度到达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员信息,生成《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办理通知单》(附件7),交村(社区)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缴费存折(卡)、社会保障卡等材料到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第二十条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对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缴费情况等进行初审确认,分别生成《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附件8),并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相关材料,于7个工作日内上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对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初审材料进行复核,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于7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向财政申请资金,并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花名册发至合作银行,于每月15日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出国(境)的,户籍迁出市区保险关系无法转出的参保人员,可提供出国(境)相关证明、户口迁出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书面退保申请等资料,至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打印《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表》(附件9),经区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支付手续后,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其直系亲属携带火化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证明等材料至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打印《镇江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申领表》(附件9),经区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市社保机构办理丧葬补助金等待遇支付手续后, 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五条在市区范围内,跨镇(街道)户籍迁移的,应到迁入地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变更登记,报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第二十六条市社保经办机构按照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情况,进行相关处理:

1、对死亡、失踪的人员予以停发;

2、对被拘役以上刑罚的人员暂停支付;

3、对没有通过认证的人员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各级经办机构应按工作职责建立参保缴费、待遇申领等纸质及电子档案保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市、区社保机构应加强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加强预、决算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申请,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计数据定期和专项分析工作。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程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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