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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按年偿还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3-10-24 06:4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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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 办理事项按年偿还本、外市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二、 设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

一、 办理事项

按年偿还本、外市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 申请条件

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申请本、外市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后,可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本、外市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四、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 贷款合同、贷款账号和近期一个月以上的还款明细(由贷款银行信贷部提供并盖章、需注明贷款开户行)

2. 异地购房贷款职工本人、配偶或共同购房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需一致。

3.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4. 提取人身份证

5.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说明: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与直系亲属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贷款的,共同购房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归还贷款,需提供共同购房相关原件材料。

2.此提取类型原则上一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应还款额。职工当年已办理过一次还贷提取或申请金额大于当年应还额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提前部分归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需提供商业银行同意其提前还贷的审批单,公积金中心以转账方式支付到银行指定还款账号。若职工自筹资金提前部分归还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也可采用先还后取的方式转账支付。

3.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4.本市部分商业还款业务本人可在或网厅办理;网上办理可用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的本人Ⅰ类借记卡(不含信用卡)。

五、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提取审批→转账支付(一站式服务)

六、收费标准

七、办事机构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市直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新区兴港西路26号)

九、服务时间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9:00-17:30(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 9:00-17:00(工作日)

十、咨询热线

0511-12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