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镇江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调整,各单位应按照统计部门规定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500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020元。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各12%。
四、各缴存单位应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所有职工的缴存基数调整结果应在单位进行公示,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清册》交各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
五、职工住房公积金调整后月缴存额如低于本人原月缴存额的,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后,到单位缴存银行办理调整。
六、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不得不调、少调或多调,并按照国家“控高保低”的要求,纠正违规行为,违者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非单位网厅用户到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复制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按要求填列后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单位网厅用户登录单位网上服务大厅,本次基数调整无人员下调基数的,从“单位汇缴”模块中点击“当月有变化”进入,在显示的“基数调整”模块功能菜单中点击“导出文件”,下载本单位《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按要求填列好后,在“文件导入”功能菜单中导入填列好的《缴存基数调整清册》。本次基数调整有人员下调基数的,从“单位汇缴”模块中点击“当月有变化”进入,在显示的“基数申报”模块功能中申报下调基数的人员,上传下调基数的职工签字确认的纸质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待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进入“基数调整”功能进行基数调整。
八、调整政策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应于2021年9月底之前做好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九、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按相关规定办理,调整时间按此通知要求执行。
十、各辖市、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