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可通过“镇江公积金”APP、“镇江住房公积金”、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服务大厅、受委托银行指定网点、拨打12329服务热线等渠道了解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信息,准备贷款申请材料。
2.借款人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不在同户籍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
(2)婚姻关系材料: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单身的在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中签字申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3)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个人信用报告;
(4)购买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及资金证明: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其中,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低于30%的首付款发票,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不低于40%的首付款发票;
购买二手房:提供经不动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全额付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权证书、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售房人身份证明、收款银行卡、原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组合贷款的应提供“商业住房贷款审批确认单”。
(6)担保材料:
办理抵押担保的,应提供用于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不动产权证书及符合公积金中心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办理质押担保的,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出质证明材料,有价证券的冻结止付通知书;
办理保证担保的,应由办理公积金按揭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担保书,并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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